據公開數據,今年7月CTSI(中國運輸生產指數)貨運指數為193.6點,同比增長4.2%,比2019年同期增長8.2%??梢钥闯?,中國公路貨運用真實的一線數據,展示出了全球疫情下中國經濟的韌性與穩健。
目前,中國已擁有全球最大的公路運輸市場,2020年市場總規模達到6萬億元,而其中,數字貨運平臺的GTV僅占整個公路運輸市場的4%。潛在的數字化轉型空間與增長機遇如同一塊“金礦”,網絡貨運逐漸成為物流市場的主體模式,吸引著眾多從業者涌入賽道。
“卡車司機一大早去貨站的小黑板上尋找貨源,三五天才能有所收獲,之后再開著空車去裝貨,一來一回空載幾十甚至上百公里。”這是過去傳統物流運輸的常態。華創證券指出:由于沒有交易記錄證明與合同,托運人與卡車司機均處于相互不信任的狀態,二者之間很容易出現法律糾紛,雙方合法利益也很難得到保護。
面臨托運承運雙方信息不對稱、多層轉包、費時費力、交易無保障等這些傳統行業痛點,網絡貨運平臺應運而生,其中的優勢讓我們來慢慢陳述。
網絡貨運是在無車承運人的基礎上推出新的運營模式,是鏈接貨主和承運商的雙邊市場,同時增加了監督和保障功能的監管類機構和服務類機構。如何獲取穩定的貨源?如何提升運營能力、優化物流解決方案?從哪里獲得物流鏈的更高服務價值?這可能是咱們企業持續追尋的,物流歸根結底還是要服務于實體經濟,服務于實際的貨物承運,用信息化技術和運營管理能力縮短運輸鏈條,以此實現物流降本增效,利用網絡貨運提高服務能力,網絡貨運本身全鏈條可視化優勢能獲得更多上游貨主入駐,業務模式沉淀下來變成可隨即調用和組合的具體操作方案,即使個性化、碎片化需求也能迅速滿足。
與無車承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相比,網絡貨運平臺代開有以下特點:
1、代開票的對象范圍擴大
稅總函(2019)405號通知最大的改變是網絡貨運平臺代開發票,無車承運人背景下,無車承運人只能代開票規定會員必須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即開票的應用對象并沒有直接到個體戶或不具有企業身份的司機。稅總函(2019)405號將開票的應用對象變為個體戶或不具有企業身份的司機。
2、代開票貨車限制取消
稅總函(2019)405號明確“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這一點在579號文中是完全沒有的,此次明確規定4.5噸及以下的普通貨車,基本上就是4.2米以內的藍牌貨車,不再要求道路運輸證和運輸許可證,只要一個相對應的駕駛證就能拉貨。
3、明確代開票業務范圍
僅限撮合業務代開票,假設平臺作為撮合方,業務發生在平臺的客戶(貨主方)和平臺會員(包括個體司機、小規模納稅人)的訂單,平臺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合理籌劃資產配置規模
對于網絡貨運企業而言,若單純的以輕資產平臺模式運營,沒有購置資產產生的進項稅額,依目前的市場現狀來看,很難降低自身稅負;而對于網絡貨運企而言,如自身具有一定的重資產經營,可對其自身稅負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如在產業園區購買或租賃商業不動產的費用也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和成本。
(二)利用物聯網技術
利用物聯網技術,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雙軟企業認定,比如軟件企業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軟件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三)尋找物流產業園區
在國內,部分地方對于物流產業扶持力度較大,比如安徽省、江西省、天津自貿區等地的物流產業園區,相關政府部門多會出臺過渡性政策,彌補短期內物流企業造成的稅務過高問題。因此,網絡貨運平臺應積極關注該類政策的解讀,積極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申請優惠政策的適用,借此降低自身稅負水平。
(四)商業模式的架構
結合我國實際市場情況,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商業模式,積極向上下游合作領域延展,同時引入與第三方主體的合作方式,豐富公司的產品線,進行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平衡自身稅負。
(五)供應鏈全結構搭建
網絡貨運平臺利用互聯網+物流,前期總會遇到這類問題,多個信息系統只是獨立存在的信息孤島,形成跨部門、跨上下游合作伙伴的信息堵塞,造成不透明、弱連接、難協同的物流信息化困境。比如在途運輸的信息不對稱,運輸路線偏移,客戶不能隨時知道貨物運輸狀態。通過供應鏈全流程的透明,在供應鏈全結構框架也可以給稅務籌劃提供更充分的舞臺。
(一)平臺與平臺司機(實際承運人)
1. 義務規范
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實際承運人資質信息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方能委托其承擔運輸業務。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
(2)服務評價體系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對實際承運人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圍繞運輸效率、運輸安全、服務質量、客戶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在網絡平臺上公示。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建立實際承運人退出機制。
(3)從業人員培訓與考核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4)稅收、發票服務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關涉稅資料。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均應當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
2. 權益保障
(1)保險制度: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措施,充分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2)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利用市場壟斷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隨意壓低運價,損害貨車司機權益;
(3)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運費,不得拖欠運費;
(4)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5)應合理安排運輸計劃、保障貨車司機合理休息,避免疲勞駕駛。
(二)平臺與注冊用戶(托運人)
(1)托運人查驗登記、托運貨物檢驗制度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平臺上登記并核對托運人信息:托運人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運單位及法人代表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聯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營業執照掃描件;托運人為自然人的,信息包括托運人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留存有效證件掃描件。
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按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督促實際承運人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托運人身份、物品信息。
(1)位置實時共享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生成運單號碼后,實時采集實際承運車輛運輸軌跡的動態信息,并在貨物起運和確認送達時,經駕駛員授權同意后,實時采集和上傳駕駛員地理位置信息,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
(2)評價考核體系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和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接到投訴舉報后24小時內給予有效響應,及時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投訴方。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加強對舉報、投訴處理相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在網絡平臺公示投訴處理滿意率。及時查找管理不足和漏洞,制定改進措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來源:網絡貨運平臺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