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捷科技發揮企業主體責任,組織學習“虛開發票案件的刑事處理”

 公司新聞     |      2022-01-13 14:10:29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稅務一直都是企業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一環,特別是金稅四期實施以來,企業稅務的處理更是重中之重。其中,“虛開發票”一直是企業家涉刑風險的高發源頭之一,特別是對于從事物流、道路貨運的企業而言,因為行業的性質,更應該增強對發票合規方面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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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運捷科技組織公司管理人員及邀請合作企業參與“虛開發票案件的刑事處理”直播課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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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運捷網絡貨運平臺上合作企業已經達到90余家且還在不斷增長之中,運捷科技必須承擔起企業主體責任,引導公司管理人員及平臺合作企業充分認識到虛開發票的后果嚴重,增強企業對“虛開”的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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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課程學習從“什么是虛開”、“虛開將承擔什么責任”、“案例”、“預防和處理”等方面生動講解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帶來的后果,企業必須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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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網絡貨運經營模式下,平臺企業根據真實業務開具運輸服務發票理論上具有不構成虛開的合法性、合理性,但平臺企業仍有必要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經營的合規要求,同時審慎承接業務,避免被利用成為虛開發票的工具。

具體而言,平臺企業應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建立合理的內部管理流程,確保對交易的合理監控;在合同等方面合理完善條款設計,依法分配相關的權利義務;加強對可疑交易的監管和匯報,提升數據化和電子化水平,減少錯配;加強支付管理等交易要素環節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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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防范和應對?


(一)定期開展稅務健康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改正

對于工程施工公司、煤炭、鋼鐵、廢舊物資等大宗商貿企業而言,定期開展稅務健康自查是必要的。企業可以聘請專業稅法顧問,對企業業務合規性、納稅情況及發票管理進行健康自查,發現潛在問題的,通過稅法顧問的幫助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確認合規路徑,對確實存在的問題自查補稅,避免滯納金與罰款對企業造成二次損失。

運輸業務非主營業務,運費發票非企業進項大頭,但也不能因此而放松對運費發票的審查。特別是在企業自行尋找車隊并先行墊付運費的情況下,應當認識到網絡貨運平臺與企業之間產生“資金回流”假象的概率很大,應留存或補充承運車隊車主收取企業墊付運費、并指定企業個人賬戶收取平臺支付運費的書面說明,以防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以片面的“資金回流”假象而認定虛開。


(二)基于貨運真實性開展業務審查、資料收集

對于受票企業而言,應當基于貨運服務的真實性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例如個體車主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實,運輸報酬是否實際支付到位,重點核查支付憑證是否完備,個體車主的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留存。

在案件爆發初期,企業的賬簿資料等尚未被稅務、公安調取、相關人員尚未被作為犯罪嫌疑人/證人,因此企業有條件對其業務全面梳理,對上述運輸業務真實性材料全面收集,以便更直觀地向稅、警呈現。


(三)積極做好稅務稽查應對,剎住稅警聯合辦案機制的啟動

在收到上游稅務機關《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函》后,受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即立案開展稽查。隨著稅警聯合辦案機制常態化,在接到立案稽查通知書一刻起,受票單位必須意識到案件存在移送公安的風險,因此在稅務稽查程序中妥善應對則能夠為隔離刑事責任建立一道防火墻。

在稅務機關調取企業相關賬簿資料時,受票企業應積極配合,梳理業務流程同時將業務真實性相關材料主動整理呈送稅務機關。必要時,受票企業可以回訪運輸車隊、個體車主,請求其出具相關說明以證實提供了證實的運輸服務并收取了對應的運輸報酬。對于取得網絡貨運平臺開具發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資金回流”亦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


(四)重視公安立案審查程序,積極行使陳述申辯權利

對于稅務機關已經移送或者公安機關已經上門進行前期調查的,受票企業亦不應放棄抗辯努力。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前須結果法定的“立案審查程序”,經審查稅務機關移送材料或者前期調查情況認為受票企業同樣構成虛開犯罪的,才會啟動偵查程序。而認為無犯罪行為或者情節輕微無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審查后將不予立案。

在公安機關立案審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嫌疑單位也享有類似的陳述、申辯權利,應當積極行使,向公安機關反映運輸業務的實際情況并提供相應證據。涉案發票對應的稅款也可以在這一階段補繳,爭取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挽回國家稅款損失。